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没有“单位”这一项,默认数量单位为“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成品油】增值税开票软件操作指南
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后开具油费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以下是关于成品油开票软件的操作指南(金税盘版)。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1、系统登录
为了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性,防止他人进行破坏性或违法操作,本系统建立了操作员管理体系和系统登录机制。只有身份合法且口令正确时才可以登录本系统。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打开一诺365,点击“开票软件”图标进入系统,如图1-1:
【第二步】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进入系统界面, 如图1-2:
2、金税设备状态查询
核心征管系统将企业归类为成品油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将授权标识同步到防伪税控档案,企业开票软件通过在线同步或者携带金税盘到税务大厅进行变更,添加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授权。如图1-3:
3、库存管理、库存数下载及查询
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此功能从税务端系统按油品类别下载成品油库存数下载领取所需成品油库存数量,数量小于等于纳税人可用油品库存量,如图1-4:
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按成品油税收分类编码细分)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成品油经销企业可以查询截止当前时间点本金税盘中的成品油可开具库存数,如图1-5:
4、成品油发票填开
具有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授权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这四种发票开具成品油发票,进入“成品油管理”界面,点击“成品油管理/成品油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成品油)”,录入购方企业信息及所要开具的成品油商品信息,单位必须是“升”或者“吨”,数量必填,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发票开具成功,如图1-6:
5、成品油税收编码选择
商品信息只能选择“成品油”分类的税收分类编码成品油发票填开,如图1-7:
注意事项:
①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只能从成品油商品中选择。
②成品油发票不支持销货清单。
③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时,“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卷票票面没有单位,则默认单位为“升”)。
④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不得大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⑤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
6、成品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如图1-8:
注意:
①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票时仅能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发票。不支持自行录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发票。系统提取信息表信息到填开票面,并且不允许修改。
②开具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红票、增值税卷式发票红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票时:开具时“数量”栏为必录项(卷票由于没有单位选择项,故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7、成品油发票作废
当企业所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有误或者由于商品质量等问题购方退货时,若该张发票未抄税,则可利用该功能作废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如图1-9:
注意:①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