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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玩游戏玩出“商机”,倒卖银行卡卖了人生
“我卖卡是自愿,他们把卡卖给我也是自愿,这也算犯法?”小贾理直气壮道。买卖银行卡也是犯罪?为了让小贾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自己的错误,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向其列明了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并进行了证据开示。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小贾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在法律和证据面前,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尝到“小甜头”
小贾最近可是摊上了大事,一切的一切,要从一条系统弹框说起。
小贾是远近闻名的“游戏达人”,每天的“工作”就是在手机里搜罗各种游戏玩。这日,小贾在一个名为“百胜”的APP上玩游戏。突然,他的注意力被一条系统弹框吸引了,“零成本高收益,只要办理一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百来元轻松到手”。
办理银行卡,就可以轻松来钱,天下竟有这等掉馅饼的好事。小贾随即根据广告弹框上的联系方式添加了对方QQ“诚信做人”,并根据“诚信做人”的要求办理了银行卡、U盾、电话卡,邮寄到对方给的地址。小贾内心还犯嘀咕是不是被骗了的时候,支付宝收到了“诚信做人”转账的400元。小贾尝到了甜头,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又办理了7张银行卡和U盾卖给了“诚信做人”。
天降“大买卖”
一日,“诚信做人”突然主动联系小贾,说要给他介绍一个“大买卖”。原来,他们的赌场需要大量的银行卡来套现资金流转,需要小贾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贩卖给他们,天降“馅饼”把整天无所事事生活拮据的小贾“砸晕了”,他仿佛看到了发家致富迎娶白富美的“人生巅峰”。 不用投资就能轻松赚到不少钱,小贾干劲十足,他主动联系认识的朋友,鼓动他们办理银行卡卖卡赚钱,还在百度银行卡论坛、QQ群、微信、王者荣耀游戏论坛等发布收购银行卡的消息,并将收购来的银行卡卖给“诚信做人”,从中赚取高额差价。沉溺在“赚快钱”喜悦中的小贾觉得自己找到了生财之道,马上就能通过“劳动”收获幸福生活了。“发财梦”破碎
直到公安机关在快递收寄点当场抓获正在邮寄装有银行卡包裹的小贾时,他才从“发财梦”中醒来,但为时已晚。公安机关从小贾欲邮寄的包裹及其住处查扣他人银行卡、U盾、电话卡共计74套,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最终,小贾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
小贾的故事告一段落了,但像小贾一样的年轻人还有很多,检察官提醒大家:近年来,利用他人借记卡、信用卡等进行违法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形日益增多,并出现分工化、专业化等特点,犯罪活动日趋猖獗。犯罪分子利用大量借记卡等支付账号作为资金流转通道,为了掩人耳目、降低犯罪风险,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大量他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账户信息。
信誉有风险,卖卡不可取。不少人缺乏风险意识,为图几百元的蝇头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这无疑是为诈骗、电信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提供犯罪工具,为虎作伥。另外,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将本人银行卡出售给他人,极有可能出现征信问题,影响个人生活、工作。大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保护个人隐私和名下的银行卡,防止个人银行卡成为犯罪的工具。
触犯法律祸无穷,贩卡生意不可做。部分人缺乏法律意识,为了谋取利益做起买卖银行卡的“生意”,为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可能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名副其实的“亏本买卖”。
另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提高、网络的普及,互联网和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互联网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等情况,网站开办者在运行网站、平台的同时应加强防范、发现、处置和报告违法信息,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净化网络环境,提供一个绿色健康的网络平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相关解释: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的,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
(四)适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体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除具备透支功能的普通信用卡外,还包括无透支功能可用于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储蓄卡等各类银行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END
本期文案:黄思萍
原标题:《【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玩游戏玩出“商机”,倒卖银行卡卖了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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