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摘要: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作为破产债权确认环节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不仅对于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至关重要,也对债务人很重要。为便于异议人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法律人为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助力,现就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条件、诉讼时效、诉讼主体、案件受理费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简析。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2011年04月0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在第三级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因此,本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进行分析。
一、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条件
(一) 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债权人若未在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或债务人是否还有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呢?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 已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造册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债权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诉讼徒增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
(三)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
避免造成诉讼当事人诉累或异议人滥用司法资源,除上述三个前提条件外,2019年03月2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增加了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条件。
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仅规定了异议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没有明确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长达三年,会造成破产程序久拖不决,更不利于异议人实现诉讼目的。
2019年0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实施解决了这一问题,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主体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明确了诉讼主体,具体如下:
(二)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还明确了,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三) 管理人不是诉讼主体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来看,管理人不是诉讼主体,而是以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身份参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活动的。
四、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管辖
(一) 法院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优先于民事诉讼法予以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实体争议的集中管辖规定,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规则,因此,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实体争议的一种民事诉讼,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诉讼标的不属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该法院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也享有管辖权,而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
(二) 仲裁机构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五、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案件受理费
关于案件受理费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确认之诉,应按件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种观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案件是涉及到财产的,应按比例分段累计案件受理费。
通过检索案例来看,实务中倾向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若是确认其债权为优先债权的,按件计案件受理费;除外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比例分段累计案件受理费。
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经不断修订,使其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六、结 语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债权人、债务人遇到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后,重要的法律救济方式,法律应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作出细化、完善规定,以保障异议人的利益最大化,也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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