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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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可就因为急于出手
听信了销售口中的“特殊渠道”
没成想到头来
稀里糊涂背上了一大笔贷款
2022年1月,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刘先生委托某地产经纪公司协助出售其尚在限售期内的自有房屋。双方签约后,销售人员以能更快获取现金为由,向他推荐了一种声称能快速卖房的“特殊渠道”——与某收房公司签约。
(图示如下)
刘先生在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下
将房屋以205万元的价格
卖给收房公司
合同约定,收房公司将向刘先生支付6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其中35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需转入收房公司指定账户,刘先生可获取现金30万元。
刘先生剩余的73万元房贷由收房公司按月代为偿还,102万元的卖房尾款由收房公司每月分期支付给刘先生。
(图示如下)
然而!
合同签订后
收房公司却没有直接付款
而是通过协助办理消费贷款
以及房屋典当等方式
帮助刘先生获得资金
2022年1月7日,刘先生在收房公司协助下与某服务机构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刘先生申请贷款提供高评高贷服务。之后,刘先生又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房产典当合同》,通过房屋典当实际获得63万元典当款,刘先生将之前约定的30万元留下后,把剩余的33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转入了收房公司指定账户。
(图示如下)
结果如何?
收房公司没有按期代为偿还贷款
且房屋典当的当金
实际上也是由刘先生自己在还
典当所取得的资金呢?
近一半付给了收房公司!
刘先生发觉收房公司在其中
只起到一个“形式”上的作用
并未给予实质帮助
“即便没有收房公司,其实我自己也可以通过房屋典当、申请贷款等方式拿到现金的嘛?!还不用支付其他费用......”
刘先生越想越不对劲
遂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将某收房公司诉至法院
锦江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收房公司与刘先生的买卖合同解除,并且退还刘先生装修过户保障金。
但收房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减轻自己损失,刘先生以某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活动中存在过错为由,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
承办法官分析后发现
这并非是一起简单的委托合同纠纷
而是涉及多方主体的
01
案涉房屋交易主体
某收房公司交易的本质目的并非是取得交易房屋的产权,而是以交易房屋为媒介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某地产经纪公司明知该情况,却仍为其提供所谓购房中介服务,已违背房地产经纪人促成房地产交易的本质。
02
案涉交易的房屋实际情况
案涉房屋在交易时尚处于限售期,某地产公司对此明确知晓却仍提供经济服务,已违反相关交易规定。
03
案涉交易资金安全保障
该交易模式付款周期长、流程不规范,交易风险极大,容易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案涉地产经纪公司
违反其行业交易惯例
和审慎审查、核实义务
为不具有真实购房目的的收房公司
提供中介服务
在交易过程中
对资金交易安全
缺乏必要的提醒及监管保障
由此导致出卖方资金损失
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 法院最终 判决
经纪公司赔偿刘先生15万元
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风险,参与人须擦亮双眼理性交易。本案中的刘先生因着急周转资金,对交易中的安全隐患掉以轻心,才遭受到“套路卖”的风波!法官温馨提示:
谨慎选择中介机构: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
拒绝违规交易形式:同真实过户的买方主体进行交易,避免买房人一换再换,让自己成为“ABC”单(A指的是房屋实际产权人;B指的是以牟取差价为目的的中间方,即炒房客;C指的是实际买房人)的交易主体,谨防中介同买房者串通进行诈骗。
定期关注市场动态: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动态和行情走向,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交易策略。
供稿|民一庭 唐江、陈泓轩
编辑|一糖
一审|文文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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