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11-004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61 号”文核准,北京易华录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0.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1,782.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 3,703.2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8,078.80 万元,较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资金需求12,503.00 万元超募资金35,575.8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天运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 年4 月28 日对出具的中天运【2011】验字第004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北京西二环支行 (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0136014170005713, 截止
2011 年 5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508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交通管理操
作系统(ATMOS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
存放募集资金 508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17 日,七天通知存款2480
万元,三个月定期存款1000 万元,六个月定期存款1600 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中航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浙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000000010120100095418,
定期账号为1000000010121800045789,截止2011 年5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742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一代智能交通系统开发与建设示范项目(AITDS )”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其
中:3 个月定期存款2 笔,各500 万元,6 个月定期存款2500 万元,一年期定期
存款1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2923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 年5 月17 日。公司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中航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北京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01090879400120109090940,
截止2011 年5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17575.80 万元。该专户的超募资金仅用于公
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
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5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 年5 月18 日,期限为
3 个月。公司承诺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航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4、公司在华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0270000001400805,截止
2011 年5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18000 万元。该专户的超募资金仅用于公司“其他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
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其中:3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 年5 月18 日,期限为3
个月;5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 年5 月18 日,期限为6 个月;7000 万元开户
日期为2011 年5 月18 日,期限为12 个月;3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 年5 月
18 日,期限为七天通知。公司承诺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航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航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巴震、叶海钢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上一个月对
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专户
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
司和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
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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