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保监许可〔2014〕144号附件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购车借款合同”),且采用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乘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为购车借款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即投保人应根据购车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贷款期限应在三年以内(含三年),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价格的70%,且实际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证期间内,如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购车借款合同项下扣除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
第十九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一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按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发放贷款时,必须要求投保人为其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按照约定期限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所签订的购车借款合同或抵(质)押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的购车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投保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根据保险人的催收需求,被保险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资信、抵(质)押物、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收入证明;
(三)信用记录;
(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六)抵(质)押等担保合同、投保人与汽车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
(一)借款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借款人欠息;
(三)借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
(四)收到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它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最大义务依法先行使担保权,在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向保险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限 一个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十
二
个
月 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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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
贷款期限
基准费率
首付比例 1年 2年 3年 首付比例30%以上(含30%) 3.0% 4.6% 5.8% 首付比例40%以上(含40%) 2.4% 3.7% 4.6% 首付比例50%以上(含50%) 2.0% 2.5% 3.0% 注: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表计算。
二、费率使用说明及保险费计算公式
(一)投保人资信系数
资信调查评估分值 系数 90分以上 0.75 80-90分 0.75-1.00 70-80分 1.00-1.30 60-70分 1.30-1.70 注:资信调查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不予承保。
(二)投保人年龄系数
年龄 系数 20-30岁 0.80-1.30 30-40岁 0.75-1.00 40-50岁 1.00-1.15 50-65岁 1.15-1.30
(三)银行分类系数
各合作年度的系数均根据上一合作年度该银行在我公司投保了车贷险的贷款业务逾期情况确定。具体做法如下:
1.与各家银行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对银行均采用系数1。
2.从第二个合作年度起,各合作年度采用系数方法如下:
根据我公司车贷险业务的资料,计算出上一合作年度该银行在我公司投保车贷险的贷款业务逾期率。
(1)逾期率≤0.5%的银行,采用小于0.9的系数(但最低不得低于0.8);
(2)0.5%<逾期率≤0.8%的银行,采用系数0.9;
(3)0.8%<逾期率≤1%的银行,采用系数1;
(4)1%<逾期率≤1.2%的银行,采用系数1.1;
(5)1.2%<逾期率≤1.5%的银行,采用系数1.2;
(6)逾期率>1.5%的银行,采用大于1.2的系数。
(四)投保人职业优惠比例
职业类型 优惠比例 部队军官 10% 重点中、小学的老师或其具有事业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 10% 政府部门公务员 20% 大学教授或具有事业编制的行政管理人员 20% 效益良好的国有或外资大型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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