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高某曾向马某借过5万元,因资金周转不灵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2012年3月,高某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在海口某小区的房屋“卖”给马某,房屋成交价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
随后,两人签订了“承诺书”,约定高某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马某。马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由高某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逾期不还,该房屋由马某处理,贷款还清后由马某配合过户。
2019年3月,高某还清了房款,便要求马某归还房屋。但马某却拒绝归还房屋,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高某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屋价款。为此,双方闹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马某应协助高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说,本案中,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于高某资金紧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买卖形式假借马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实质是借助“买卖”房产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